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43号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松山,男,汉族。 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 法定代表人朱桓霈,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曹勇,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纪检书记。 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2日,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