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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焕荣与洛宁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陈焕荣,女,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棋,该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军涛,该局民警,一般代理。 被告洛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陈焕荣,女,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棋,该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军涛,该局民警,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玮,该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蔚莉,该局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陈焕荣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洛宁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洛宁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洛宁县公安局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的宁公(涧)决字(2006)第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陈焕荣行政拘留七日,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原告不服,后经洛阳市公安局复议,洛阳市公安局作出洛公复字(2006)第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洛宁县公安局作出的宁公(涧)决字(2006)第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洛宁县公安局作出的宁公(涧)决字(2006)第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市公安局作出洛公复字(2006)第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

被告洛宁县公安局辩称:一、原告陈焕荣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2006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对陈焕荣做出了宁公(涧)决字(2006)第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陈焕荣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起诉期限。二、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1999年10月陈焕荣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司法拘留十五日。1999年元月份至今,陈焕荣为达个人目的,多次到北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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