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行初字第58号 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光山县东城开发区牌坊路。 法定代表人戴修福,该局局长。 原告朱文新诉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用,现原告朱文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新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朱文新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