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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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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机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机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诉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中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