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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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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梅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人民政府、谢国庆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春梅,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柱,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梅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梅之子。 上诉人(一审被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春梅,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柱,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梅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梅之子。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红,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灏,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谢国庆,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开封市。

谢春梅与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封市人民政府、谢国庆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谢春梅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柱、王斌,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原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谢春梅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为二项:一是请求确认被告注销谢存智第3023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恢复位于鼓楼区万善街13号(现10号)南屋两间房屋的初始登记。但一审未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属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