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3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温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明承担。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