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王祖华,男,汉族,1938年11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3009号。 法定代表人黄腾,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侯拥华,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华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祖华以马村区人民政府已对其申请予以受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8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王祖华的申请予以受理,该通知已送达王祖华。原告王祖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祖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