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商行监字第0015号
李在生:
你因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诉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预告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虽然你与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的借款案件正在审理中,在原审期间,你也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请求,但经人民法院审查,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4日为你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屋预告登记。2013年4月24日商丘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在原审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承办人:白中哲
书记员 :张良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