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商行监字第17号
马真、张秀兰:
你们因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诉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预告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行终字第61、6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有关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及其他必要材料。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在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和你们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没有申请方的申请书和申请方的身份证明,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其预告登记正确。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承办人:白中哲
书记员 :张良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