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孝好,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胡孝好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行立初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胡孝好于2015年7月15日向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两份行政诉状,以光山县人民政府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光山县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9360万元、要求光山县弦山南路改造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赔偿经济损失2552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一审法院认为胡孝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已经过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且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孝好的再审申请,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刘应祥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