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行重初字第2号 原告袁俊花。 委托代理人袁得宝,曾用名袁保,系原告袁俊花的弟弟。 委托代理人秦玉辉,系原告袁俊花的弟媳。 法定代表人杜学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俊花诉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新中行辖字第2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获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获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袁俊花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原告袁俊花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新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获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以该院本案有诸多不便,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新中行辖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俊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得宝、秦玉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洪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李合军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的证人张玉金、范乃荣、郝春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俊花诉称,其原在辉县市城关镇新乡路有宅院一处,占地面积192.33平方米,建有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一座房屋,2013年3月起,被告决定对辉县市东至九山路,西至共和路,南至南关学校北侧围墙,北至涌金大道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其居住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未下达征收决定书,未依法出具手续,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法执法。2013年3月开始拆迁;5月份对其断水、断电,直至11月2日被告通知其前去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被告不出示任何行政执法手续;2014年7月27日,在其和家人均在房屋内的情况下,将其房屋砸塌砸漏;8月5日,南关村委会以危房在汛期禁止使用为由将其大门用砖混垒死,将其全家逼出家外,8月20日凌晨二点左右,被告在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动用四五十人强行对其房屋进行拆除,致其房屋倒塌,其生活用品、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家具等被压在废石砖土之中。原告认为,被告进行房屋征收,未按合法程序与其协商,亦未向其送达房屋征收决定书,请求确认被告对其房屋进行强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4)获行初字第54号卷宗第29页-第32页所附的彩色照片4张,证明被告将其房屋弄成危房,把门垒死,同时该卷宗第32页彩色照片证明其不能在房屋里居住后,被告就开始强拆,进而证明被告的逼迁行为。 2、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13年11月2日作出《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你的房屋在江山帝景征收范围内,南关村多次与你联系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你的房屋已影响拆迁户的回迁,对你的房屋已进行评估,限你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市征收办洽谈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否则,市房屋征收办将依法依据程序进行处理……”; 3、信访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办理单位查处过程栏载明:“……2013年3月27日,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了辉政征办(2013)2号《关于辉县市‘宝德·江山帝景’小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对东至九山路,西至共和路,南至城关镇南关中学北侧围墙东西延伸(花园部分至新四路),北至涌金大道的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3月28日征收工作开始,截止到12月底协议拆迁462户,刘桂英等几户经多次做工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办案单位处理意见栏载明:“……辉县市‘宝德·江山帝景’小区项目被征收户共涉及467户,刘桂英房屋在征收之列,目前462户已协议征收,南关村应按照‘宝德·江山帝景’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刘桂英合理安置补偿……”; 4、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民委员会2014年7月2日向袁得宝作出《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你家房屋处于旧城改造范围内,因周边地基开挖,近期雨季频发,你家房屋基础周边的土地经雨水浸泡,土质松动,家中厕所已经坍塌,你所在房屋已成危房,汛期来临,根据上级防汛部门文件精神‘危房在汛期禁止使用’,为保障村民的生命安全,特通知你于7月3日前务必搬离该处房屋,如暂无房屋过渡,可向村集体申请解决”; 5、辉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向刘桂英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答复》一份,该复查答复载明:“关于你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本办已将此案交城关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请你到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处理结果”; 6、新乡市委办公室网上回复件一份,该回复件载明:“……网友袁某,城关镇南关村人,其居住房屋位于宝德·江山帝景项目拆迁范围内,该项目自2013年3月启动,征迁890家,涉及南关村750家,至今有2户未达成协议,其中一家为袁某家。其所处位置已严重影响该项目建设进度和绝大多数拆迁群众的回迁,南关村已拆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网友家房屋被拆迁后,网友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辉县市城关镇党委、政府闻讯后,一方面责令城关派出所尽快查明真相,依法追究拆迁者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江山帝景开发企业、南关村委会积极与网友协商,按照《宝德·江山帝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并对被埋物品予以协商……辉县市有关部门将继续督促南关村委会和开发企业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早日与网友家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7、新乡市公安局网上回复件一份,该回复件载明:“……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房屋已被拆迁,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辉县市城关派出所已开展初步调查,由于涉及房屋拆迁赔偿问题,希望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一起与开发商就拆迁问题共同协商,力争该问题妥善解决”,证明其家庭所有用品被埋; 8、获嘉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南关村民委员会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8月4日晚上,辉县市下的特大暴雨,袁保家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成危房,为了袁保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8月5日,经南关村防汛救险领导协调,袁保及其家属搬出其危险房屋,在其后十余天,袁保夫妇、三姐等亲属,五六个人陆续将电器及其有价值的东西全部搬出……”。 原告以第2项-第8项证据证明其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拆之前所有一切行为系被告所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