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46号 原告雷恒跃,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钢,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明伦,男,汉族,系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马振军、雷恒跃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雷恒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负担。 审判员 尚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