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44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赵国朋,男。 被执行人郭国芝,女。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39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39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且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39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尚 佳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