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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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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峰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在红泥湾镇姚家湾村垃圾池附近,因纠纷原告李国峰对第三人刘老金进行殴打,致使刘老金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刘老金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在红泥湾镇姚家湾村垃圾池附近,因纠纷原告李国峰对第三人刘老金进行殴打,致使刘老金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刘老金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撕扯过程中造成李国峰脖子受伤。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在2015年2月16日10时许接到报警后即赶到现场,并于当日立案,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对原告李国峰做出红公(红一)行罚决字(201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罚款未缴纳。被告当日向原告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执行拘留且已执行完毕。2015年3月22日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第三人刘老金做出红公(红一)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刘老金行政拘留五日,因第三人刘老金年满七十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并于当日送达第三人刘老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