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法定代表人聂兆伟,男,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内乡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振军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对被告内乡县规划局之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凤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