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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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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振军诉被告内乡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内乡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聂兆伟,男,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内乡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内乡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聂兆伟,男,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内乡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致协议,故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振军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对被告内乡县规划局之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凤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