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军,男,任该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胡云锁,男,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振军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之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凤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