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34号
法定代表人聂新伟,男,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内乡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振军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环境保护局之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凤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