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孟国红,男,汉族。 原告孟国恒,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胡晓文,任该镇镇长。 原告孟国红、孟国恒诉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协调解决,原告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国红、孟国恒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