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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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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国红、孟国恒诉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孟国红,男,汉族。 原告孟国恒,男,汉族。 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晓文,任该镇镇长。 原告孟国红、孟国恒诉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孟国红,男,汉族。

原告孟国恒,男,汉族。

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晓文,任该镇镇长。

原告孟国红、孟国恒诉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协调解决,原告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国红、孟国恒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