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57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李国根,男。 被执行人温阳,女。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48号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48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48号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