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81号 原告吉宗华等41人(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吉宗华,男,汉族,1937年3月19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湛柱林,男,汉族,1939年9月24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丁美芳,女,汉族,1939年7月30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张彦,男,汉族,1940年9月2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鲍常勇,市长。 原告吉宗华等41人因与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退休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撤销原副市长杨萍2005年4月25日的口头决定及其依据的洛阳市政府(2004)1号、(2005)18号两个会议纪要;2、判令被告依照法律、政策将原告移交政府管理,同国家、省、市的企业退休教辅人员一样,平等地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退休待遇;3、判令被告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补足从2004年1月1日起至今11年的全部退休金差额,并赔偿原告因维权造成的损失。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施行的《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之规定,以洛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