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松欠与偃师市人民政府因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行初字第00077号 原告王松欠,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王帅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灵敏,市长。 委托代理人付成武,偃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行初字第00077号

原告王松欠,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王帅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灵敏,市长。

委托代理人付成武,偃师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松欠因认为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不为其颁发集体土地用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松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帅强,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付成武、张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松欠于2015年3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偃师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王松欠起诉称,2015年3月30日,原告为能审批到土地使用证,解决住房问题,特向被告提出申请,可是被告接到申请书后60日内不履行也不答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审批土地使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附有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的申请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2015年3月30日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偃师市人民政府根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2015年3月30日,原告王松欠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书一份,反映他家6口人一直住在野外,无家可归,多年来多次申请走访就是拿不到宅基证,希望政府给予解决。市政府在收到该信件的4月1日,即有市长亲自批转给政法委书记和翟镇镇领导。4月3日市政府督查室下发了编号为019的领导批示查办事项通知单,要求相关部门4月13日以前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4月9日翟镇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了“关于田中村王松欠反映住房难问题的调查报告”。4月15日,市长在市政府呈报的翟镇镇政府调查报告上批示“请专人负责,及时办理”,翟镇镇政府指派包村干部专门与土地部门沟通、协调为原告办证,正在协调时,原告王松欠提起了诉讼。答辩人认为,政府事务繁杂,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政府收到群众来信后,及时批转职能部门予以解决并无不当,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二、王松欠直接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办证,程序不合法。王松欠在行政诉状中称“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审批土地使用证”。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王松欠应先向村委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王松欠办理宅基证应逐级报批,直接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办证,程序不合法。三、王松欠宅基证未能及时办理的责任应由本人承担。王松欠于1992年向所在村组申请宅基地,村组在岳安路边为其规划两处宅基,东邻为村民王治今,西邻村中小路,村民王治今先于王松欠建房并已办理宅基证,王松欠在办理宅基证时,按要求需要邻居王治今在土地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并提供证明,因王治今与王松欠的老宅就是邻居,两家矛盾较深,王治今拒绝为王松欠签字并提供证明,致使王松欠宅基证未能及时办理。为妥善解决王松欠宅基证问题,2012年,村、镇同土地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土地部门答复王松欠距王治今家间隔50公分,可不需要王治今签字并提供证明,但王松欠不同意,坚持紧接王治今家房屋办理宅基证,导致宅基证无法办理。今年来,村、镇干部把办理宅基证的申请表送给王松欠,要求尽快填写办证,王松欠拒收,原因是他和王治今家的矛盾,他要和王治今家斗气,这便是原告宅基证未能及时办理的实际情况。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宅基证涉及千家万户,宅基证实行逐级报批,市政府不可能直接为其办理宅基证,答辩人接到群众来信后,及时批示职能部门抓紧处理,属于依法行政,根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相反,本案原告不能按《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土地登记办法》提供办证所需材料,政府职能部门为妥善解决问题,主动上门帮助办证,原告为和邻居争强斗胜,提出根本无法满足其愿望的要求,致使宅基证无法办理。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松欠来信及申请书,证明4月1日收到王松欠的申请;2、领导批示复印件,证明收到来信后及时处理;3、领导批示查办事项通知单,证明政府积极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4、翟镇镇人民政府关于田中村王松欠反映住房难问题的调查报告,证明政府调查王松欠反映的问题;5、领导批示反馈意见处理签,证明调查后要求及时办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松欠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提出过申请,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真实、合法,被告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适用。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2、3、4、5是在接到王松欠的申请后,所进行的批转及调查工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王松欠向偃师市人民政府邮寄申请书一份,申请偃师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宅基证。2015年4月1日偃师市人民政府接到该申请后,当天市长批示给相关负责人。2015年4月3日,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该来信批转给偃师市翟镇镇人民政府办理,责任人是魏延涛,并要求在2015年4月13日前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督察室。2015年4月5日,翟镇镇人民政府接到该批示件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于2015年4月9日作出了关于田中村王松欠反映住房难问题的调查报告,内容如下:王松欠,男,现年58岁,田中村第七组村民。王松欠夫妇有三男一女,共六口人,现居住于老宅瓦房中,其在村边河滩养有牛羊需要看护,故经常住在牛舍旁。王松欠1992年申请宅基地,村组在岳安路边为其规划宅基地两处,东邻村民王治今家,西邻村中小路。村民王治今先期建房,并办理了宅基证。王治今在办理宅基证时,按照宅基地办证有关规定,需要邻居王治今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表》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因王治今与王松欠在老宅居住时就是邻居,且有较深矛盾,王治今拒绝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致使王松欠宅基证一直无法办理。2012年,镇、村为解决此问题,咨询土地部门,土地部门答复王松欠建房距离王治今家房屋50公分,可不需要王治今提供证明。经实地查勘,王松欠若离王治今房屋50公分,还足有两处宅基位置。镇村工作人员找王松欠沟通,王松欠不同意,非要紧挨王治今房屋办理宅基证,导致宅基证办证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目前,我镇将协调土地部门积极与王松欠沟通,争取早日为其办理宅基证。翟镇镇人民政府将该报告上报偃师市政府督查室。2015年4月14日,偃师市政府督查室将该报告反馈给偃师市人民政府市长。2015年4月15日,市长批示请专人负责,及时办理。2015年6月1日,王松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接到申请书后60日内不履行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审批土地使用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