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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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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雨、曾庆洁夫妇计生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刘雨,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桥头镇明章村3组。 被申请执行人:曾庆洁,女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雨,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桥头镇明章村3组。

被申请执行人:曾庆洁,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与刘雨系妻关系。

社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雨、曾庆洁妇计生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了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2041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61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2041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61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吕应伟

代理审判员  张东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帅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