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继峰、王承军诉被告新县林业局、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新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吴继峰,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县。 原告王承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党智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 负责人王芍,村主任。 原告吴继峰、王承
(2015)新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吴继峰,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县。 原告王承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党智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 负责人王芍,村主任。 原告吴继峰、王承军诉被告新县林业局、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继峰、王承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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