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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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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继峰、王承军诉被告新县林业局、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新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吴继峰,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县。 原告王承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党智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 负责人王芍,村主任。 原告吴继峰、王承

(2015)新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继峰,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县。

原告王承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党智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新县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

负责人王芍,村主任。

原告吴继峰、王承军诉被告新县林业局第三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委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继峰、王承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