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18号
岳彩兴诉台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岳彩兴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岳彩兴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3年3月18日起的三个月内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既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立案的裁定,出于无奈,申请人只得委托律师在三个月内两次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但该院立案庭又拒收该材料。一、二审法院按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完全不合常理。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岳彩兴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