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96号
王玉娥诉汝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汝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玉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王玉娥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汝南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