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12号
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三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