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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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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春来、李来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李春来,男。 被执行人李来香,女。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李春来,男。

被执行人李来香,女。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469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469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且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469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尚 佳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