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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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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7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朱艳超,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2928197510270314,住城郊乡谭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申请执行人:朱艳超,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2928197510270314,住城郊乡谭营村七组。

被申请执行人:胡春田,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2928197807240327,住址同上,与朱艳超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7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716《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