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79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峰,任局长。
地址:社旗县东山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单森林,任董事长。
地址:社旗县赊店镇马神庙街2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社水罚决字(2014)第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社水罚决字(2014)第1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