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张付先,男,38岁。
被申请执行人:付朝娟,女,31岁,与张付先系夫妻关系。
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付先、付朝娟夫妇计生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了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2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364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364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