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法定代表人:姬荣霏
地址:社旗县建设路中段。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社旗县今日传媒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了工商处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8000元,滞纳金8000元,两项合计1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8000元,滞纳金8000元,两项共计1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