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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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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王振国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04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丰雪峰,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振国,地址:社旗县赊店镇小桥街百伦世家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王振国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04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丰雪峰,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王振国,地址:社旗县赊店镇小桥街百伦世家

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王振国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了社地税罚(2014)第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两项合计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地税罚(2014)第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共计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