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任局长。
社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贺国召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了社卫医罚字(2014)第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2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卫医罚字(2014)第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9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