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608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大海,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吴永英,女。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方建征字(2015)第16027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方建征字(2015)第16027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征收城市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依法享有职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方建征字(2015)第16027号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方建征字(2015)第16027号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尚 佳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