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宋孟祥诉被告南阳市新华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宋孟祥,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市民。 被告南阳市新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万富建,任主任。 原告宋孟祥诉被告南阳市新华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5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宋孟祥,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市民。

被告南阳市新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万富建,任主任。

原告宋孟祥诉被告南阳市新华办事处信息公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0日原告宋孟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孟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孟祥负担。

审判员  梁章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