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宋孟祥,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市民。
法定代表人万富建,任主任。
原告宋孟祥诉被告南阳市新华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0日原告宋孟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孟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孟祥负担。
审判员 梁章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