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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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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马振军,男,1968年6月30日生,回族,农民。 原告雷恒跃,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万富建,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杰臣,男,河南怡和律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马振军,男,1968年6月30日生,回族,农民。

原告雷恒跃,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南阳市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万富建,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杰臣,男,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诉被告南阳市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马振军、雷恒跃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雷恒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负担。

审判员  梁章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