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马振军,男,1968年6月30日生,回族,农民。
原告雷恒跃,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万富建,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杰臣,男,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马振军、雷恒跃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军、雷恒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负担。
审判员 梁章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