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清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马留印,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南乐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主任。
原告马留印诉被告南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确认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留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留印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郭雷奇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