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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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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长幸诉被告泌阳县民政局要求撤销为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颁发的民证字第2013-013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泌行初字第00060-2号 原告杨长幸,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民政局,所在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乔成林,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泌行初字第00060-2号

原告杨长幸,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民政局,所在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乔成林,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富增,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晨,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书,任园长职务。

原告杨长幸诉被告泌阳县民政局要求撤销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颁发的民证字第2013-013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长幸负担。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杨建林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