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管字第00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丛,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铁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政。 上诉人国家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陈铁海、张文政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家林业局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林业局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