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初字第25号 原告李宏拴,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农民,住长垣县张三寨乡李官桥村。 委托代理人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封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长垣县公安局张三寨派出所所长。 被告河南省公安厅,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甘露,任厅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磊,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梁辰宇,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民警。 第三人李军民,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住长垣县张三寨乡李官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拴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第三人李军民治安行政一案中,原告李宏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宏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拴负担。 审判长 孙玉霞 审判员 栾 石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