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峻松与封丘县公安局、赵广生、赵卫长治安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封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马峻松,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城南庄七巷14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地址:封丘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封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马峻松,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城南庄七巷14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地址:封丘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新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锟,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克浦,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赵广生,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冯村乡康庄村。

第三人赵卫长,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大坑沿街76号,系赵广生之子。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峻松不服被告封丘县公安局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封公(冯)行罚决字(2015)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峻松的委托代理人仝方瑞,被告封丘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锟、李克浦,第三人赵广生、赵卫长的委托代理人荆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冯)行罚决字(2015)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2月25日16时许,马峻松同其岳父田金俊、丈哥田建国、妻子田秋花、丈大伯田金禄等到冯村乡康庄村赵广生家闹事,后发生纠纷引起打斗,致赵广生头部及其妻子张爱芳外伤,经法医鉴定,赵广生头部面部及右手指损伤均已达到轻微伤标准,张爱芳之眼部损伤属轻微伤,赵广生之子赵卫长也遭到殴打。经查,马峻松系主要实施伤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峻松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马峻松诉称:、被告封丘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处罚较重。原告与家人去赵广生家本想把误会给解开,可是一到赵广生家就遭到赵广生大骂,田秋花也遭到赵广生、赵卫长殴打,赵广生妻子张爱芳也下手打人,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二、被告使用法律错误,对原告惩罚较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赵广生持鞭,并且用拳头殴打田秋花嘴部,致田秋花嘴部受伤。综上,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冯)行罚决字(2015)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罚较重,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冯)行罚决字(2015)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5年2月25日16时许,因赵卫长的孩子在田金俊家将头磕破,赵卫长与田金俊发生矛盾,后田金俊与田秋花、马峻松、田秋花、田金禄等到赵广生家与赵广生和赵卫长再次发生冲突,赵广生、赵卫长、张爱芳遭到殴打,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属于互殴,原告所称的正当防卫与事实不符。二、原告马峻松伙同田金俊殴打赵卫长和赵广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赵广生系1953年11月11日出生,案发时61周岁,故封丘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对原告作出治安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封丘县公安局对原告马峻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第一组,实体方面证据:1、2015年2月25日,对赵卫长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原告马峻松、田金禄、田秋花、田金俊、田建国、范琼英等人于2015年2月25日下午来到赵卫长家里,双方发生打架,马峻松、田金俊、田金禄、田建国参与打架,赵广生头部受伤,张爱芳左眼受伤;2、2015年2月26日,对田建国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马峻松推了张爱芳一下,马峻松殴打赵卫长;3、2015年3月13日,对田秋花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马峻松和田金俊对赵卫长实施殴打,田金俊殴打赵广生,马峻松殴打张爱芳,马峻松拿了一个杯子砸赵广生头部,赵广生头部的伤是由马峻松造成;4、2015年2月27日,对赵广生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田金俊和田金禄对赵广生实施殴打,马峻松殴打张爱芳,张爱芳眼部受伤,也证明马峻松殴打赵广生,赵广生头部受伤,马峻松殴打赵卫长;5、2015年2月27日,对张爱芳询问笔录,以证明马峻松和田金禄对赵卫长实施殴打;6、2015年2月27日,对谢建立询问笔录,以证明田金俊参与打架,马峻松殴打赵卫长、张爱芳和赵广生,赵广生和张爱芳受伤;7、2015年2月27日,对张松霞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田金俊参与打架,马峻松殴打赵卫长、张爱芳和赵广生,赵广生和张爱芳受伤;8、(封)公(法)鉴(损伤)字(2015)186号鉴定文书,(封)公(法)鉴(损伤)字(2015)187号鉴定文书,以证明张爱芳眼部受伤,赵广生因打架受伤;9、赵广生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赵广生系60周岁以上老人;张爱芳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张爱芳系60周岁以上老人;马峻松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为18周岁以上成年人,应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10、2015年2月25日的现场勘验笔录,以证明赵广生受伤;11、2015年2月26日,对田金俊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马峻松参与打架;12、2015年2月27日,对刘玉凤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张爱芳眼部受伤;13、2015年3月2日,对范琼英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马峻松殴打张爱芳,赵广生头部受伤,马峻松从茶几上拿了一个水杯走向卧室,马峻松殴打赵卫长;14、2015年3月5日,对田金松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马峻松参与打架,赵广生头部受伤。

第二组,程序方面证据:1、2015年2月25日的受案登记表,以证明被告及时受理案件;2、上述(第一组)实体方面证据,以证明被告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查。3、2015年3月27日,对马峻松的告知公告、公告告知照片、冯村派出所公告栏内的公告告知照片,以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义务;4、2015年3月27日,对马峻松的传唤证,以证明马峻松经合法传唤不到案;5、封公(冯)行罚决字(2015)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6、2015年4月22日,对马峻松的送达回执,以证明依法对马峻松进行送达。该组证据证明封丘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第三人赵广生、赵卫长述称:一、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等人凑大过年去第三人家中闹事就是为了泄私愤。原告人多势众,马峻松用玻璃杯将赵广生砸晕,同时还将张爱芳打伤,田秋花将赵广生手指咬伤。原告诉称张爱芳在冲突中也存在殴打行为不属实。一个年过六旬的老太太面对原告这一帮人根本无力反抗,更不要说对他们进行殴打了,卷宗材料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张爱芳对原告等人有殴打行为。二、原告等人不仅将第三人赵广生、张爱芳打伤,还将第三人家中电视、门窗玻璃打碎,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依法追究原告等人的刑事责任。第三人认为,被告对原告等人的治安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但是不应以罚代刑。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