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张如意,女,1965年3月14日生。 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黄河路。 负责人闫五星,男,任所长。 第三人张金玲,女,1981年6月17日生。 原告张如意诉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三人张金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如意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如意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如意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