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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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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不服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村民委会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临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 负责人:郭辉职务:组长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职务:区长 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职务: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临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漯河市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

负责人:郭辉职务:组长

被告漯河市城区人民政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职务:区长

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职务:村委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不服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村民委会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自愿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郭寺村十组负担。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王鲁君

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