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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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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风芹诉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及第三人桐柏宏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医保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何风芹,女,55岁。 委托代理人侯登元,男,55岁。 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裴东亚,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柏宏达机械铸造有限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何风芹,女,55岁。

委托代理人侯登元,男,55岁。

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裴东亚,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柏宏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杰,经理。

原告何风芹诉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医保待遇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何风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风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风芹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