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何风芹,女,55岁。
委托代理人侯登元,男,55岁。
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裴东亚,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柏宏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杰,经理。
原告何风芹诉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医保待遇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何风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风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风芹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医疗保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