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姜营伟,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洪举,扶沟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琪,扶沟县公安局法制室法制员 原告姜营伟不服扶沟县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营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营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营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营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