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审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代群立,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局依据平国土监字(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代群立已经办理了养殖备案手续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国土监字(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
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