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魏语歆,女,汉族,2014年6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魏于翔,男,汉族,2012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魏广飞,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住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原告魏语歆、魏于翔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语歆、魏于翔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