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尹浩,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汝南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里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琳陈彦,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姬克,院长。 原告尹浩诉被告汝南县财政局、汝南县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浩以尚未能收集一些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浩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浩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