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胡哲军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哲军,男,现年49岁,住河南省淮滨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宏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哲军,男,现年49岁,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南大街143-67号。

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胡哲军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哲军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张俊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