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22号
原告张世明,男,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付继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光,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信息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成俊,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国秀,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舒效友,系第三人丈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第三人许国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张世明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纠纷需向被告提出申请才能先行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
人民陪审员 杜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