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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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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世明诉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第三人许国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22号 原告张世明,男,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付继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光,固始县新型农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22号

原告张世明,男,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付继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光,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信息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成俊,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国秀,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舒效友,系第三人丈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第三人许国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张世明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纠纷需向被告提出申请才能先行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

人民陪审员  杜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睿

责任编辑:国平